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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金融機構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人員參加訓練課程機制之補充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金融機構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人員參加訓練課程機制之補充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人員參加訓練課程機制之補充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加強宣導及協助從業人員確實改善檢查缺失,本局於 105 年 8 月 11 日以檢局(制)字第 1050150280 號函發布旨揭教育訓練機制(諒達),為利業者落實執行本機制,特予補充說明。

二、本機制應受訓練對象如下:

(一)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法遵人員。至其他層級主管及總機構法遵人員是否參訓,則由金融機構依其內規、作業制度及個案情節自行審酌。

(二)裁罰處分作成日後,若該等應受訓人員職務有所異動,除離職者外,仍應按本機制完成課程訓練。

(三)如裁罰案件非屬個案,則由總機構目前負責案關業務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法遵人員完成課程訓練。

三、本機制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銀行業及保險業係指本會依各該業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所認定之訓練機構。證券業則係本會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所認定之機構或同業公會。

四、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相關人員應就上開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班」或與該受裁罰業務內容相關之專業課程擇一完成三小時(含)以上之課程訓練。案關人員參加本課程訓練時數不得計入各業別相關規範中之法定專業訓練課程時數。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君)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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