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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 108060025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及目的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資料,倘有申報錯誤、不實或逾期申報,情節重大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

為強化本國銀行申報監理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會對業者申報缺失之核處具客觀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記點範圍本要點以單一申報窗口本國銀行財報類報表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一)延遲申報

(二)申報錯誤

1.單一申報系統檢核發現申報錯誤退件者。

2.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銀行局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發現申報錯誤退件者。

3.實地檢查發現申報錯誤者,含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

新增修報表項目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者,不列入記點。

三、記點標準不論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原則上每張報表均記一點,另視缺失情節、發生原因及報表重要性等再予以加重記點,加重記點情形如下:

(一)申報錯誤之退件,業者應可自行預先以公式檢視避免錯誤者,加計二點(各項報表之自表及跨表檢核公式均公告於單一申報窗口網站)。

(二)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遭退件,經通知補申報或重新申報仍超逾指定申報期限者,加計二點。

(三)當次申報錯誤退件後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加計二點。

(四)重要性報表申報錯誤加計三點(如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法定比率及重要監理指標等,重要性報表清單定期公告於單一申報窗口網站)。

(五)當次報表申報錯誤涉及之前已申報資料追溯退件者,加計二點。

(六)經實地檢查發現申報缺失並提列檢查意見者:要求受檢機構將檢查意見改善情形個別提報董事會者加計三點,其他檢查意見加計一點。

四、記點情形之統計及處理本會檢查局按季彙整統計本國銀行各類申報缺失態樣及記點情形,並採取下列分級管理措施:

(一)行政導正措施

1.當季記點達十五點之銀行,由本會檢查局函請其提報具體改善措施及責成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並函覆改善辦理情形。

2.當季記點達二十點之銀行,本會除採行前項導正措施外,並函請銀行總經理督導辦理申報作業教育訓練及該行委託會計師於辦理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應加強辦理申報資料之內部控制作業查核。

3.本會檢查局按季將各銀行記點情形公告於單一申報窗口網站。

(二)移請本會銀行局核處本國銀行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者,由本會檢查局檢附處理建議表及相關資料移請本會銀行局核處:

1.申報錯誤涉及法定比率超限者。

2.年度記點達四十點以上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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