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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檢八字第0940164006號函及本會104年11月27日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504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檢八字第0940164006號函及本會104年11月27日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504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檢八字第0940164006號函及本會104年11月27日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504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檢八字第 0940164006 號函及本會 104 年11 月 27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40150504 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達 君)、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林 君)、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盈君)、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代表人廖○翔 君)、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奕 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君)、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檢查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檢八字第 094016400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401505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檢八字第0940164006號函及本會104年11月27日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504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檢八字第0940164006號函及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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