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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

主旨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 貴行與本國無外匯執照之銀行(被輔導銀行)合作辦理外匯業務, 而受理該被輔導銀行客戶之進出口業務,其外匯授信交易是應計入 貴行 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申報窗口)」申報 之相關報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 貴行 98 年 7 月 9 日一總風險信字第 0980023865 號函辦 理。 二、經參酌財政部 89 年 6 月 12 日台財融字第 89734714 號函復華信 銀行有關該行輔導無甲種外匯執照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提供該等銀行 融資額度,是否視為「同業拆款額度」或「擔保授信」乙案之函釋意 旨「因所提供被輔導銀行之融資額度,其性質、功能、拆借方式等均 不同於『同業拆款』,仍應適用銀行法暨其相關規定有關授信之規範 」,貴行應將與被輔導銀行合作辦理外匯業務,而受理其客戶之外匯 授信交易,申報於單一申報窗口之「大額授信戶明細表(AI301 )」 及「約定融資額度分析表(AI365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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