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及衍生之保證責任,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
要旨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及衍生之保證責任,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
主旨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輔導銀行合辦外匯業務,而受理客戶之外匯授信交易及衍生之保證責任,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申報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 貴行因受第一商業銀行輔導合辦外匯業務所衍生之保證責任,請計 入 貴行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申報窗口 )」申報之「保證內容分析表(AI335 )」,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第一商業銀行 98 年 7 月 9 日一總風險信字第 0980023865 號函辦理。 二、第一商業銀行因輔導貴行辦理外匯業務,爰就受理貴行客戶之進出口 業務,其外匯授信交易是否應計入該行向單一申報窗口申報之相關報 表函請釋示,本局業參酌財政部 89 年 6 月 12 日台財融字第 897 34714 號函釋意旨,函請該行將上述交易申報於單一申報窗口之「大 額授信戶明細表(AI301 )」及「約定融資額度分析表(AI365 )」 。 三、另依上開函釋,如該被輔導之銀行於客戶不履行債務時,已對輔導銀 行負保證責任者,得列為銀行法第 12 條之「擔保授信」,爰有關貴 行因受第一商業銀行輔導合辦之外匯業務所衍生之保證責任,應請配 合計入貴行向單一申報窗口申報之「保證內容分析表(AI3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