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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料及內容如說明事項,請 查照並依規辦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料及內容如說明事項,請 查照並依規辦理。

主旨

有關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料及內容如說明事項,請 查照並依規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十七點、第十九點第一項、第二十點第一項及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

二、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檢查局「金融機構單一申報窗口網站」申報本注意事項相關內部稽核資訊,包括「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稽核人員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個案) /(季報) /(特定事項查核) /(主題式專案查核)」,其格式如附表一~八,除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適用外,餘各類報表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申報一百零五年度稽核計畫起適用。

三、上開申報格式內容已置於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下載區)及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feb.gov.tw )「稽核專區」及「申報 /下載區」,嗣後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請自行下載辦理申報。

四、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正 本: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劉○城君)、台灣樂○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石○○治君)、台灣美國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賓君)、台灣永○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小○○範君)、香港商台灣環○○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傅○元君)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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