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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常見缺失態樣,請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及行銷過程之監控,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常見缺失態樣,請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及行銷過程之監控,請 查照。

主旨

關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常見缺失態樣,請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及行銷過程之監控,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局辦理檢查發現,銀行受理年齡 70 歲以上、學歷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非專業投資人(以下簡稱特定客戶)委託投資,有下列主要缺失,應請加強內部作業之管理及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

(一)客戶風險屬性評估

1.問卷項目配分權重設計不當,致評估結果與客戶風險偏好落差甚大,或易致客戶風險屬性評估結果多為積極型。

2.客戶於交易前重測調高風險屬性,並即申購較高風險商品,未予查證理財人員有無不當誘導情事。

(二)行銷作業管理

1.理財人員有建議特定客戶申購特定國外有價證券。

2.對特定客戶未建立完整銷售紀錄,無法有效控管理財人員行銷行為。

3.特定客戶雖簽署自主投資聲明,惟聲明條款併入制式交易文件,無法確認客戶係自主申購;或有客戶實際係依照理財人員建議申購,並非自主投資。

4.提供定存解約轉購理財商品享有利息不打折優惠,鼓勵客戶解約定存轉購理財商品。

(三)內控防弊機制:未建置行外收件控管機制,或未落實短線交易監控,以避免理財人員代客戶交易或賺取不當佣金。

二、本次檢查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受理特定客戶委託投資,已自行建立良好機制,以加強監控理財人員之行銷行為,避免交易糾紛,殊值全體銀行參考採行,相關作法如下:

(一)對於欲購買高風險商品之特定客戶,採取額外措施,始得下單交易,包括:

1.由主管向特定客戶說明交易內容及風險,確認客戶已充分瞭解,並於過程中錄音、或請客戶親友擔任見證人。

2.協助特定客戶檢視資產組合,如過度集中於高風險資產,應由主管向客戶說明資產配置不當之風險,適時建議客戶調降高風險資產比率。

(二)為避免理財人員違規主動向特定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定期產出管理性報表,由第三人獨立抽查,並與客戶確認理財人員有無不當推介情形,如發現理財人員違反規定,則採取明確導正措施,包括考慮該交易是否支付獎金。

正 本:

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君)等 36 家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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