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財政部(86)台財融字第 86636884 號函訂頒;並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24188 號函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260000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原名稱: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新名稱: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八字第096016411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二字第 0980152031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銀字第 103015407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銀字第 110060403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點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訂定依據為提升銀行內部稽核效能,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方式及頻率
(一)以實地查核為主,另參考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之審核情形。
(二)原則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由主管機關成立內部稽核考核審查小組,就全體銀行考核項目之標準及一致性,辦理審查及調整。
三、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及加分項目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內部稽核單位人力及人員資格及訓練。
2.獨立性(1)內部稽核獨立性。
(2)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3.內部陳報機制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及稽核業務報告之完整性。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1)內部稽核之查核方法及程序。
(2)內部稽核查核頻率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報告揭露之完整性(1)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及稽核軌跡留存之妥適性。
(2)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
(3)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稽核管理
1.對國外分子行及子公司之督導(1)對國外分行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
(2)對國外分行內部稽核作業委外之管理。
(3)對國外子行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
(4)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
2.缺失追蹤(1)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等單位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覆查。
(2)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績效考核。
(3)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作業。
3.通報機制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4.品質評核(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適用)內部稽核品質評核機制之訂定及執行。
(四)對主管機關檢查作業配合度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提供資料並主動積極溝通。
(五)其他事項對內部控制提供意見經採納。
(六)重大及期後事項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檢查後發生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四、評分標準考核項目依重要性不同配分,各款評分係以基本分依情節加(扣)零點五分至三分。
五、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邀集銀行舉辦內部稽核座談會,宣達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除適時予以表揚、請其分享經驗外,並得另請銀行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三)考核結果欠佳者,若檢查缺失仍有多項迄未改善,將約見銀行董事長,請其督導確實改善並評估總稽核適任性。
(四)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金融監理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