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八字第096016411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證字第 103015803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訂定依據及目的為發揮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之功能,提昇稽核工作成效,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方式
(一)以實地查核為主,另參考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之審核情形。
(二)考核頻率原則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內部稽核單位人力與人員資格及訓練。
2.獨立性(1)總稽核職務之獨立性。
(2)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3.內部陳報機制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及稽核業務報告之完整性。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1)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完整性。
(2)內部稽核查核頻率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報告揭露之完整性(1)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及稽核軌跡留存之妥適性。
(2)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
(3)自行查核之督導。
(三)稽核管理
1.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
2.缺失追蹤(1)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等單位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覆查。
(2)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績效考核。
3.對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作業之督導。
(四)其他事項
1.對內部控制制度提供意見經採納。
2.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提供資料並主動積極溝通。
(五)重大及期後事項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檢查後發生,足以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考核結果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得請票券金融公司對有功稽核人員予以獎勵。
(二)考核結果欠佳者,除請董事會督導改善外,並得作為評估總稽核適任性之參考依據。
(三)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金融監理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