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八字第096016411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地字第 103015606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地字第 107060610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單位之角色及功能,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以實地查核為主,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之審核情形為輔,由主管機關每二年辦理一次考核為原則。
三、考核項目將考核項目依性質區分如下,並分別列示考核重點(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1)人員配置、資格及訓練。
(2)對各單位自行查核人員之稽核訓練。
2.獨立性(1)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2)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程序之妥適性。
3.內部陳報內部稽核單位與高階管理階層之互動。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1)內部稽核頻率、稽核計畫及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情形。
(2)查核項目(抽樣)之完整性。
(3)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完整性及稽核軌跡(包括工作底稿、檢討會議紀錄及稽核報告修改紀錄等)留存之妥適性。
2.報告揭露內容內部稽核報告揭露內容之妥適性。
(三)追蹤考核
1.稽核管理(1)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2)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作業。
2.缺失追蹤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等單位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覆查。
3.通報機制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四)其他事項前三款以外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含期後事項)。
四、考核結果之後續監理措施:
(一)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監理之參考。
(二)考核績優者,主管機關除得邀請於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研習及座談會中分享稽核工作經驗外,並得請信用合作社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三)考核欠佳者,由主管機關視情形邀請理事主席商討改善方案,或責由理事主席檢討總稽核適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