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調整金融機構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及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有關調整金融機構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及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調整金融機構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及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金控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險業內控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公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申報「金控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與「保險業內控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
三、前述有關金融機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之申報格式,包括「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報告表」與「專案查核結論彙報表」及「稽核人員基本資料維護表」等,其格式如附表一~六(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僅適用附表三、四之一、五及六),並自金融機構申報其一百零一年度稽核計畫起正式適用。
四、本會九十七年十月二日金管檢三字第 09701542550~09701542554 號函有關以儲存媒體辦理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起停止適用。
五、一百零一年二月申報一百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同年五月申報一百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時,以新格式申報。
六、本次調整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本會檢查局網站(www.feb.gov.tw)「稽核專區」。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02 金管檢三字第 09701542550號函有關以儲存媒體辦理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起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02 金管檢三字第 09701542551號函有關以儲存媒體辦理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起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02 金管檢三字第 09701542552號函有關以儲存媒體辦理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起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02 金管檢三字第 09701542553號函有關以儲存媒體辦理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起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02 金管檢三字第 09701542554號函有關以儲存媒體辦理內部稽核報告申報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