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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主旨

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會 101 年 3 月 26 日全核字第 1011000270A 號函副本辦理。

二、貴會彙整 100 年底以前本會(含財政部)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屬本局業務部分計 16 則,該等事項是否仍續列入稽核重點,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 92 年 6 月 23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20030755 號函,本會於 101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檢銀字第 10101038901 號函停止適用。

(二)其餘 15 則通函,請依附表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君)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助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貴會所彙整本會通函要求列入內部稽核事項,其中屬本局業務部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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