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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金融機構申報聘任總稽核案應提供之文件或說明事項,請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檢送金融機構申報聘任總稽核案應提供之文件或說明事項,請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檢送金融機構申報聘任總稽核案應提供之文件或說明事項,請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金融機構相關之內部控制及稽核辦法相關規定,金融機構聘任總稽核,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本會核准。

二、配合審查作業之需,修正金融機構應申報內容,包括聘任總稽核時,金融機構及擬任總稽核應具體敘明之內容及提供之文件,並訂定相關表單,置於本會檢查局網站(www.feb.gov.tw)「申報/下載」專區。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上市(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金融機構申報聘任總稽核案應提供之文件或說明事項,請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檢送金融機構申報聘任總稽核案應提供之文件或說明事項,請轉知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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