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控管大陸地區授信風險,請於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時將對大陸地區授信業務之徵審作業、風險控管及貸後管理列入加強辦理查核事項,請 查照。
要旨
為控管大陸地區授信風險,請於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時將對大陸地區授信業務之徵審作業、風險控管及貸後管理列入加強辦理查核事項,請 查照。
主旨
為控管大陸地區授信風險,請於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時將對大陸地區授信業務之徵審作業、風險控管及貸後管理列入加強辦理查核事項,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內部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二、邇來本國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漸趨頻繁,各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企業授信案件,應審慎評估授信政策、落實徵授信審核、風險控管及加強貸後管理。內部稽核單位擬訂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時,並應將前揭事項列入對機構所屬單位或業務加強辦理查核之範圍。
正 本: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君)等 39 家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