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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請查照。

主旨

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 104 年度對信用合作社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專案檢查,發現部分機構有下列欠妥事項,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自行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確實檢討改善:

(一)所訂內部規範及作業手冊有缺漏、未配合法令更新、援引不適用之法規等。

(二)尚未將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錢相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納入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所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產出予營業單位檢核之報表不足、所訂監控指標欠周延、對所產出監控報表未確實審核。

(四)辦理外籍人士在臺開戶作業,有未利用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之資訊來源查詢是否為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之情事。

(五)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查核項目未配合內部作業程序異動適時更新、查核結果有與事實不符、未留存查核底稿即得查核結果。

二、信用合作社受理法人開戶,多逕認定其負責人為實際受益人,未確認具控制權最終自然人(持股比率 25% 以上)身分,作業尚有疏漏,且受理外籍人士開戶,有未利用貴聯社提供之線上查詢系統,查詢開戶之外籍人士是否具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PEP )身分,請轉知各社員機構確實依「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上開確認作業。

三、另對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以現金方式(提現為名,轉帳為實)處理相關流程,或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之大量頻繁交易異常情形,本會歷次檢查已提列檢查意見促請改善,請轉知各社員機構檢討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程序,加強員工之訓練及宣導,若有疑似洗錢交易之行為,應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第 8 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檢查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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