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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利內部稽核職能有效發揮,內部稽核單位對下列情事,查核報告應先提報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不得逕陳報董事長:

(一)稽核工作查核發現(或吹哨者檢舉)銀行董事、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管理階層涉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者。

(二)主管機關交辦查核重大案件,並要求內部稽核單位逕將查核結果提報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

二、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應客觀公正執行稽核職責,對稽核事項判斷不受人為干預,以發揮獨立超然功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副 本:本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發布,要旨: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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