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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有效防人頭帳戶,打擊金融犯罪,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為有效防人頭帳戶,打擊金融犯罪,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主旨

為有效防人頭帳戶,打擊金融犯罪,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主 旨:為有效防人頭帳戶,打擊金融犯罪,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為防範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進行金融犯罪,財政部以 89.3.27 台財融第 89708775 號函及 93.3.15 台財融 (一) 字第 0938010347號函,促請各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至內政部戶役政網站查詢,並重申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原則,如發現可疑帳戶應立即通報檢、警、調單位;另本會 93.8.4 金管會 (一) 字第 0938011385 號令亦請各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並留存身分證明文件及影像,以有效遏止人頭帳戶之增加。

二、為落實防杜人頭帳戶,各金融機構除應依照上開函令之規定切實辦理外,稽核單位應加強督導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對於人頭帳較多之營業單位,稽核單位應切實追蹤查核及加強督導改善;另對改善情形應每三個月檢討一次,並於該營業單位之內部稽核報告敘明檢討結果。

(二) 營業單位存款開戶戶數有鉅幅增加者,或人頭、警示帳戶較多之單位,稽核單位應加強辦理開戶業務之專案稽核,並督導該營業單位落實自行查核,檢視有關存款戶身分之確認、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並留存身分證明文件及影像等認識客戶之作業程序是否確實。

三、各稽核單位對前揭各項之執行情形,本會將列為金融業務檢查之查核重點,必要時並將辦理專案檢查。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金管檢制字第 113050359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有效防人頭帳戶,打擊金融犯罪,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為有效防人頭帳戶,打擊金融犯罪,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說明所列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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