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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專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查照並依規辦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檢送專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查照並依規辦理。

主旨

檢送專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查照並依規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專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查照並依規辦理。

說 明:一、依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專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報上開管理規則規定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個案)/(季報)/(主題式專案查核)」及「金融機構陳報特定事項查核結論摘要」等四種表格(格式如附表一~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三、上開申報格式內容已置於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ebank.feb.gov.tw/ )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feb.gov.tw )「申報/下載區」,嗣後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請自行下載辦理申報。

至有涉及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洽詢。

四、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正 本: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愷君)、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材君)、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華君)、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琳君)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金管檢制字第 113050359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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