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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檢附互惠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檢附互惠證明文件

要旨

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檢附互惠證明文件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外交部、省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就外交部所提供之各國法律資料及內政部現有資料已能確知有關條約或該國法律准許我國人民在該國取得土地之國家如附件,未列入附件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檢附互惠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檢附互惠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8 年 08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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