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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發文日期 53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內容

經奉交并准內政部函復略以「案經與財政部及經濟部會商結果『查台灣省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法人組織之國營事業,該公司所有土地與一般公有土地性質不同,各級政府機關需要用該公司土地似不能適用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撥用,本案國防部呈為聯勤○○兵工廠因擴建工程需用該公司土地可逕洽該公司辦理承租或承購』等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由行政院秘書處於民國 53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