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內容
經奉交并准內政部函復略以「案經與財政部及經濟部會商結果『查台灣省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法人組織之國營事業,該公司所有土地與一般公有土地性質不同,各級政府機關需要用該公司土地似不能適用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撥用,本案國防部呈為聯勤○○兵工廠因擴建工程需用該公司土地可逕洽該公司辦理承租或承購』等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