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秘書處
共 10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
54 年
- 土地總登記時依照不動產登記簿過錄之抵押權如有爭執,應訴請救濟
函54.10.06
53 年
-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營事業土地,應以承租或價購方式辦理
函53.12.09
49 年
- 榮民之家所需公地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名義申請撥用
函49.10.05
48 年
-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函48.12.04
46 年
- 實際分耕而未承領之分耕人,得就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預告登記
函46.11.09
- 地政機關不得依據刑事判決逕辦塗銷登記
函46.06.05
- 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函46.01.26
45 年
- 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
函45.12.12
-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函45.10.02
- 承租人僅願承買地主出賣耕地中之一部分,顯屬未能依地主所提之同樣條件優先承受,自應視為放棄優先承受權。
函4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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