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內政部台(48)內地字第2022號函副本略以:查鄉鎮有土地,係屬公有土地之一種,土地法第4條定有明文。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該項土地時,自仍須依照同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政部台(48)內地字第2022號函副本略以:查鄉鎮有土地,係屬公有土地之一種,土地法第4條定有明文。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該項土地時,自仍須依照同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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