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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發文日期 4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內政部台(48)內地字第2022號函副本略以:查鄉鎮有土地,係屬公有土地之一種,土地法第4條定有明文。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該項土地時,自仍須依照同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級政府機關撥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辦理由行政院秘書處於民國 48 年 12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