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僅願承買地主出賣耕地中之一部分,顯屬未能依地主所提之同樣條件優先承受,自應視為放棄優先承受權。
要旨
承租人僅願承買地主出賣耕地中之一部分,顯屬未能依地主所提之同樣條件優先承受,自應視為放棄優先承受權。
要旨
承租人僅願承買地主出賣耕地中之一部分,顯屬未能依地主所提之同樣條件優先承受,自應視為放棄優先承受權。
內容
一、奉交內政部議復略稱:「查關於承租人僅願承買地主出賣耕地中之一部分,而未得出租人同意應如何處理一案,台灣省各縣市地政機關於其轄區內之土地既迄未依照土地法第31條規定依土地性質及使用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承租人似應遵照土地法第10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之規定依地主所提之同樣條件優先承購,本案承租人僅願承買地主出賣耕地中之一部分顯屬未能依地主所提之同樣條件優先承受,自應視為放棄。」
二、奉 諭承達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