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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榮民之家所需公地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名義申請撥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發文日期 4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榮民之家所需公地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名義申請撥用

要旨

榮民之家所需公地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名義申請撥用

內容

奉交內政部議復略稱:「查各地榮民之家係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依該會組織條例第16條規定所設置之機構,如所請使用公地確有必要,似可准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名義申請撥用。」(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已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之家已更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榮民之家所需公地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名義申請撥用由行政院秘書處於民國 49 年 10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