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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發文日期 45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

要旨

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

內容

奉 交內政部議復略稱:「查本案於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中既無明文規定,依照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似可適用民法第469條前段規定,由現使用佃農負擔其使用期間之修繕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由行政院秘書處於民國 45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要旨: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