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會議日期 46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要旨

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仍應依土地法第26條辦理撥用

內容

一、奉交內政部、財政部議復略稱:「查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鄉鎮有土地既屬公有土地之一種,縣市政府亦僅為政府機關之一,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時,自仍應依照上述法條之規定辦理,似不因撥用機關之為上級或非上級而有別至現保管該項公有土地之鄉鎮公所,如拒絕同意撥用時應依照行政院參捌穗(一)7278號指令辦理。」

二、經陳奉諭:「應依議辦理」函達。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各縣市政府需用鄉鎮有土地,仍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