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機關不得依據刑事判決逕辦塗銷登記
要旨
地政機關不得依據刑事判決逕辦塗銷登記
要旨
地政機關不得依據刑事判決逕辦塗銷登記
內容
一、奉交內政部議復略稱:「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台(46)函民1745號函『查座落雲林縣水林鄉後寮○○號四六分五釐七毛一糸由地主於42年5月27日移轉登記為承租人所有刑事部分,雖經台灣省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該地主、承租人共同以詐欺方法妨害關於耕地之徵收放領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但地政機關尚難依據該項有罪判決逕予辦理塗銷登記。惟該地主與承租人間就上開耕地所為買賣,如確屬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歸無效,該管機關即得以該地主、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求塗銷登記,俟取得執行名義後,予以塗銷登記并再依法辦理徵收放領。』核釋到部,復請查照轉陳。」
二、經陳奉示:「應依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