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要旨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要旨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內容
一、奉 交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本案前臺灣刑務協會,既據查明係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於臺灣光復後,又未經依法改組成立新法人,依照行政院39年3月2日3904字第0733號代電釋示其原有財產,自應按照日產補行接受處理,本案土地似亦應依照上項釋示辦理,惟基隆地方法院如確需使用上項土地時,似可准予依照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另案申請撥用。」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函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