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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會議日期 4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要旨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內容

一、奉 交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本案前臺灣刑務協會,既據查明係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於臺灣光復後,又未經依法改組成立新法人,依照行政院39年3月2日3904字第0733號代電釋示其原有財產,自應按照日產補行接受處理,本案土地似亦應依照上項釋示辦理,惟基隆地方法院如確需使用上項土地時,似可准予依照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另案申請撥用。」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函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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