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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發文日期 4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要旨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

內容

一、奉 交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本案前臺灣刑務協會,既據查明係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於臺灣光復後,又未經依法改組成立新法人,依照行政院39年3月2日3904字第0733號代電釋示其原有財產,自應按照日產補行接受處理,本案土地似亦應依照上項釋示辦理,惟基隆地方法院如確需使用上項土地時,似可准予依照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另案申請撥用。」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函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由行政院秘書處於民國 4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前臺灣刑務協會光復後未依法成立新法人其財產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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