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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區內土地之地價補償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成補償,惟加成補償非屬地價,不得計入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區內土地之地價補償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成補償,惟加成補償非屬地價,不得計入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區內土地之地價補償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成補償,惟加成補償非屬地價,不得計入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

內容

一、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所明定;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補償,依行政院(七八)年一月十八日台(七八)內字第一四ΟΟ號函釋,必要時得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加成補償之。是以區段徵收範圍內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基於公平、合理補償之原則,依上開規定,可比照加成補償之。

二、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前經本部七十七年八月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二一Ο五四號函釋在案,是以加成補償應另行發給,不得計入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據以計算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區內土地之地價補償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成補償,惟加成補償非屬地價,不得計入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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