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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

要旨

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

內容

私有出租耕地經依法徵收後,耕地承租人應得之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有規定;至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時,依照同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得申請領回抵價地者,係指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並不包括耕地承租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7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耕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購買抵價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