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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私人或團體興建辦理,但其土地不得隨同建物一併出售移轉

會議日期 79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私人或團體興建辦理,但其土地不得隨同建物一併出售移轉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獎勵私人或團體興建辦理,但其土地不得隨同建物一併出售移轉

內容

一、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既屬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之一種,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省(市)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自得依其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並作多目標使用。

二、前款作多目標使用之土地,其處理應依行政院院長於本(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巡視本部聽取工作簡報指示:「公有土地今後政策是只租不賣」辦理。

三、本案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取得之零售市場用地,既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交由該公共設施( 市場)主管機關管理,則其土地管理、使用、收益應為該管理機關之權責,並非重劃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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