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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要旨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內容

關於台中縣第四期大里市地重劃區新仁段五二地號……私設巷道內漏繪地籍線,致圖、冊面積與實地不符,辦理更正登記疑義乙案,既於重劃後完成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完竣始發現漏誤,已依土地複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辦理更正(圖、冊)登記,其新增同段五二—一地號縣有地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告。

(按:土地複丈辦法於79年6月27日廢止,原辦法第23條條文已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7條,87年2月11日復修正為第23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9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