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要旨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要旨
重劃區相毗連土地漏繪地籍線於重劃後權利變更登記完畢始發現漏誤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更正
內容
關於台中縣第四期大里市地重劃區新仁段五二地號……私設巷道內漏繪地籍線,致圖、冊面積與實地不符,辦理更正登記疑義乙案,既於重劃後完成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完竣始發現漏誤,已依土地複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辦理更正(圖、冊)登記,其新增同段五二—一地號縣有地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告。
(按:土地複丈辦法於79年6月27日廢止,原辦法第23條條文已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7條,87年2月11日復修正為第23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