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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得按其受益程度核減重劃負擔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得按其受益程度核減重劃負擔

要旨

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得按其受益程度核減重劃負擔

內容

關於嘉義市政府七十五年度擬辦竹圍市地重劃區外圍部分道路,其中一段已全線開闢並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市地重劃部分,經該市議會決議參加重劃者,不能再課徵工程受益費,已課徵部分應予退回是否適法及可否將重劃區應負擔受益費列入重劃共同負擔乙案,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仍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惟對重劃區內已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土地,應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精神按其土地受益程度核減其重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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