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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事設施遷建費用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不得列入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會議日期 73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軍事設施遷建費用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不得列入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要旨

軍事設施遷建費用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不得列入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內容

查林口新市鎮範圍內住宅社區之開發,前經決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有關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重劃後土地分配或地價查估事宜,自應依照重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國防部所提林口新市鎮軍事設施遷建費用乙節,其重劃區外遷建用地取得費用及新建軍事設施工程費用,經核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之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依法自不得入重劃費用由參加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至重劃區內軍方所有之土地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而須拆遷或拆除者,依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應依有關標準查估予以補償,惟有關查估作業及補償標準係屬辦理重劃機關權責,本案似宜送請台北及桃園兩縣市政府就實際情形辦理查估。

(按:原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修正後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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