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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要旨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查重劃區內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又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屬移轉性質。本案共有土地為實施市地重劃土地,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納差額地價前,依首揭說明,自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9 年 02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