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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要旨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內容

關於重劃區土地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如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時,其繳納通知單之開立對象,請稽徵機關協調辦理重劃機關,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5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