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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會議日期 7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內容

查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此為土地法第十二條所明定。是本案土地可否准予回復所有權,要以其已否回復原狀為斷。上開土地既係因政府實施台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一期工程基隆河改道所浮覆,自應先依照行政院令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及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復權後,再參與重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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