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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內容

查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此為土地法第十二條所明定。是本案土地可否准予回復所有權,要以其已否回復原狀為斷。上開土地既係因政府實施台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一期工程基隆河改道所浮覆,自應先依照行政院令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及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復權後,再參與重劃分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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