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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會議日期 68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要旨

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及各有關機關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查因辦理土地重劃致所有權移轉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法第一九六條所明定。土地重劃後,原則上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亦為土地法第一三六條及土地重劃辦法第十三條所明定。而此項變通補償,復為實際辦理土地重劃交換分配時所不能避免之作業,故其差額地價之領取或繳納,皆為辦理土地重劃工作之一部分,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而辦理。為便利土地重劃業務之推行,自不能因其無法按原權利面積分配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而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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