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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內容

關於屏東縣第四期朝昇市地重劃區,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工程施工期間仍繼續種植短期作物影響施工乙案,同意依貴處所擬「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實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以維政府威信」意見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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