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會議日期 71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要旨

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

內容

目前各登記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依據不一,茲統一規定住址記載之方式如次:

一、本國人為戶籍所載之地址,華僑為華僑證明所載之地址。

二、外國人為護照所登記之地址。

三、公法人為機關所在地之地址。

四、法人為其核准設立之地址。其有分處、公司者,應以其總處、總公司、主辦公處之地址記載之。

五、胎兒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六、祭祀公業、神明會為其管理人之地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