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於辦理法人登記前承購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祭祀公業於辦理法人登記前承購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要旨

祭祀公業於辦理法人登記前承購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內容

按台灣關於祭祀公業之制度,於民法施行後,不再認其為法人(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364號判例參照)。祭祀公業所有土地,於民法施行後,視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本件祭祀公業為重建祖祠,因合併使用需要所承購之土地,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於其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前,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23點之規定,登記為其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如為表彰該土地係屬其公業財產之實質權利內容,可勸導其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再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祭祀公業於辦理法人登記前承購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