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地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後,將所有權一部移轉或全部移轉與數人,涉及新所有權人是否承受原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負擔疑義處理事宜

會議日期 82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地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後,將所有權一部移轉或全部移轉與數人,涉及新所有權人是否承受原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負擔疑義處理事宜

要旨

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地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後,將所有權一部移轉或全部移轉與數人,涉及新所有權人是否承受原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負擔疑義處理事宜

內容

一、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為因應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上需要,釐清權義關係,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地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後,將所有權一部移轉與一人或數人,或將所有權全部移轉與數人,涉及新所有權人是否承受原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負擔,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請人應於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載明抵押權負擔承受關係;倘未載明,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規定駁回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但有左列情形,得由登記機關依序逕行認定抵押權負擔承受人,辦理登記。

1.區分所有建物與基地持分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其所有權同時移轉,該抵押權負擔視為隨同基地持分一併移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之。

2.土地(建物)經設定抵押權,所有權移轉後原設定人剩餘之持分尚足以負擔該抵押權者,則該抵押權仍由原設定人負擔。

(二)以往參照民法第867條或第868條規定,由移轉後所有權人共同承受抵押權負擔辦理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依前項1、2原則可逕行認定抵押權負擔承受人者,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否則,應由當事人檢附協議書或承諾書證明抵押權負擔關係,申請辦理更正登記。」

二、本部78年7月27日台內地字第715851號函(載於地政法令彙編81年版第1126頁)應停止適用。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修正後為第57條)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地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