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4 條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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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共同抵押的單筆土地要塗銷,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須同時辦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缺一駁回。
Q · 共同抵押的其中一筆土地想單獨塗銷抵押,怎麼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當數筆土地為共同抵押時,其中一筆或數筆要塗銷或變更,必須同時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針對退出的那筆)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針對剩下的)。兩道登記必須一案辦理,漏辦任一道地政事務所就駁回,且程序啟動前須先取得抵押權人(通常是銀行)的書面同意。
白話解讀
買房付清貸款的那一刻,你以為塗銷抵押權就是去地政事務所辦個手續。但如果你買的是預售屋、或當初貸款用兩戶以上一起抵押(法律術語叫「共同抵押」,意思是好幾筆土地一起當同一筆債的擔保),事情沒這麼簡單。第 114 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場景:當你想把其中一筆從抵押權裡拿出來(賣掉、用來辦新貸款、給孩子過戶),你不能只辦一道塗銷,必須同時辦兩件事:一是針對那一筆的「部分塗銷」,二是其他還在抵押裡的土地的「內容變更」。漏辦其中一個,地政事務所會駁回。更慘的是,很多代書沒主動跟你說有共同抵押這件事,你以為自己單獨借的款,賣房時才發現另一筆連動。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為共同抵押部分塗銷的程序性規範,要求以數筆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就其中一筆或數筆辦理塗銷或變更時,須同時完成部分塗銷登記與內容變更登記兩道程序,以維護擔保結構完整性與其他共同抵押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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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抵押其中一筆土地要塗銷或變更時,須同時辦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兩道登記。
Q2共同抵押的部分塗銷一定要銀行同意嗎?▾
是。本條只是程序,銀行同意是前提條件,沒同意根本啟動不了。
Q3預售屋背後是不是都是共同抵押?▾
幾乎都是。建案整塊土地通常綁同一張抵押權狀,交屋時要走 114 條部分塗銷程序。
Q4兩筆地共同抵押,可以單獨賣一筆嗎?▾
可以但要先跟銀行談部分塗銷條件,通常須提前清償相當比例本金。
Q5辦理部分塗銷登記需要哪些文件?▾
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書、登記申請書、塗銷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Q6漏辦內容變更登記會怎樣?▾
地政事務所直接駁回整個案件,要重新補件再辦理。
Q7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規定於哪部法規?▾
內政部訂定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章「他項權利登記」內,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地政司。
Q8申請塗銷時銀行不同意怎麼辦?▾
改提前清償本金或補擔保品再談;若銀行違反契約拒絕,可向金管會申訴或循民事途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114 部分塗銷+內容變更) | 土登 113 條(共同擔保增加) | 土登 114-1 條(限定負擔金額) |
|---|---|---|---|
| 適用情境 | 其中一筆或數筆退出共同抵押 | 增加新土地加入共同擔保 | 預先限定各筆土地分擔債權金額 |
| 辦理時點 | 抵押權設定後欲變動結構時 | 原抵押權設定後欲擴張擔保時 | 原始設定時或事後變更 |
| 是否需抵押權人同意 | 需(書面同意) | 需(雙方合意) | 需(書面約定) |
| 對其他共同抵押人影響 | 影響剩餘擔保力與民法 875-2 內部分擔 | 通常無減損效果 | 明確化各筆責任避免後續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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