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3 條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追加土地共同擔保時,新增部分辦設定登記、原設定部分辦內容變更登記,以保留原抵押權順位、避免重新設定造成順位落後。

Q · 追加擔保品一定要重新設定一個新抵押權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抵押權設定後要追加土地共同擔保,正確做法是「新增土地辦設定登記+原不動產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把新地納入同一抵押權範圍。若另起爐灶重新設定一個新抵押權,登記日期變新、順位排在後面,違約拍賣時受償順序變差。一個程序選擇決定擔保效力強弱。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三年前向銀行借了 1000 萬,拿台北的房子當擔保。現在你想再向同一家銀行追加 500 萬,但你的台北房子擔保價值已經滿了,銀行說可以,但要你再加一塊土地一起擔保。這時候你最容易犯的錯誤是「重新辦一個新的抵押權」。錯。這條規定告訴你正確的做法是:那塊新加進來的土地辦「新增的抵押權設定登記」,原本的台北房子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把它從單獨擔保改成共同擔保的一份子)。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走錯程序的代價是登記日期錯亂。如果你重新設定一個全新的抵押權,這個新抵押權的順位(誰先誰後拿到拍賣款)會排在你原本的抵押權之後,意思是這 500 萬的擔保效力比預期弱。而走「內容變更」的路徑,可以保留原始抵押權的順位。一個程序選擇,影響的可能是違約時銀行能不能完整拿回 1500 萬。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為抵押權追加共同擔保的登記程序規範:抵押權設定後,當事人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時,新增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使全部標的納入同一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並保留原始順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追加擔保品要重新設定抵押權嗎?

不用。走第113條的內容變更登記可保留原始順位,重新設定會讓順位排到後面。

Q2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是什麼意思?

把既有抵押權的記載事項(含擔保標的範圍)改登記,例如從一宗地擴張為多宗地共同擔保。

Q3追加擔保走錯程序有什麼後果?

新抵押權順位排在後面,違約拍賣時受償機率下降,擔保效力弱於預期。

Q4新增的土地要辦哪種登記?

新增土地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原不動產同步辦內容變更登記,兩件一起送。

Q5跨縣市追加擔保怎麼辦?

配合第112條規定,於各地政事務所依共同擔保程序辦理。

Q6追加擔保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應在融資撥款前完成,否則擔保效力不完整。

Q7共同擔保的多宗土地能單獨處分嗎?

納入同一抵押權後受共同擔保拘束,單獨處分須先與抵押權人協商。

Q8這條考試會考嗎?

地政士、地方特考地政類科實務常見,司法官律師考較少直接命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登記性質內容變更登記(第113條)擴張既有抵押權範圍重新設定新抵押權建立全新抵押權
順位內容變更登記(第113條)保留原始順位重新設定新抵押權順位以新登記日為準,排在後面
違約受償內容變更登記(第113條)受償效力較強重新設定新抵押權中間有他債權人時受償落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392条(共同抵当)+不動産登記法(追加共同担保の登記)
🇰🇷 韓國민법 제368조(공동저당)+부동산등기법(공동담보 추가등기)
🇩🇪 德國BGB § 1132(Gesamthypothek)+Grundbuchordnung(Mithaftungsvermer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