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3 條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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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追加土地共同擔保時,新增部分辦設定登記、原設定部分辦內容變更登記,以保留原抵押權順位、避免重新設定造成順位落後。
Q · 追加擔保品一定要重新設定一個新抵押權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抵押權設定後要追加土地共同擔保,正確做法是「新增土地辦設定登記+原不動產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把新地納入同一抵押權範圍。若另起爐灶重新設定一個新抵押權,登記日期變新、順位排在後面,違約拍賣時受償順序變差。一個程序選擇決定擔保效力強弱。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三年前向銀行借了 1000 萬,拿台北的房子當擔保。現在你想再向同一家銀行追加 500 萬,但你的台北房子擔保價值已經滿了,銀行說可以,但要你再加一塊土地一起擔保。這時候你最容易犯的錯誤是「重新辦一個新的抵押權」。錯。這條規定告訴你正確的做法是:那塊新加進來的土地辦「新增的抵押權設定登記」,原本的台北房子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把它從單獨擔保改成共同擔保的一份子)。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走錯程序的代價是登記日期錯亂。如果你重新設定一個全新的抵押權,這個新抵押權的順位(誰先誰後拿到拍賣款)會排在你原本的抵押權之後,意思是這 500 萬的擔保效力比預期弱。而走「內容變更」的路徑,可以保留原始抵押權的順位。一個程序選擇,影響的可能是違約時銀行能不能完整拿回 1500 萬。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為抵押權追加共同擔保的登記程序規範:抵押權設定後,當事人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時,新增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使全部標的納入同一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並保留原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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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追加擔保品和重新設定抵押權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順位。追加擔保走第113條程序,原始抵押權設定日期不變,新增土地進入同一抵押權範圍,整體順位保留;重新設定則建立全新抵押權,登記日期較新,順位排在後者之後。
Q2我家房子有兩個抵押權,順位差別到底有多大?▾
拍賣時依順位優先受償。假設拍賣金1500萬,第一順位1200萬全部優先拿走,第二順位1000萬只能拿剩下300萬,差額幾乎變普通債權拿不回。這就是順位的力量。
Q3追加擔保品一定要重新設定一個新抵押權嗎?▾
不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新增土地辦設定登記、原不動產辦內容變更登記即可,保留原順位。
Q4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設定後追加土地共同擔保的登記方式:新增部分辦設定登記、原部分辦內容變更登記。
Q5追加擔保和重新設定抵押權差在哪?▾
前者保留原順位(內容變更),後者順位以新登記日為準排在後面。
Q6什麼是共同擔保?▾
以數宗不動產擔保同一債權,各標的就全部債權負擔保責任,源自民法第875條。
Q7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是改什麼?▾
變更既有抵押權記載事項,含擔保標的範圍從一宗地擴張到多宗地。
Q8土地追加共同擔保怎麼辦理?▾
確認原順位→與抵押權人約定走內容變更→新增地辦設定、原地辦變更→兩件併送→領他項權利證明書。
Q9怎麼確保追加擔保不損失順位?▾
明確要求走第113條內容變更登記,不要重新設定新抵押權。
Q10跨縣市的土地追加擔保流程?▾
配合第112條,於各管轄地政事務所依共同擔保程序辦理。
Q11辦理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原抵押權設定文件、新增土地權利證明、抵押權設定與變更契約書。
Q12內容變更登記 vs 重新設定抵押權哪個有利?▾
內容變更保留原順位,受償效力強;重新設定順位落後,僅在無中間債權人時影響較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登記性質 | 內容變更登記(第113條) | 擴張既有抵押權範圍 | 重新設定新抵押權 | 建立全新抵押權 |
| 順位 | 內容變更登記(第113條) | 保留原始順位 | 重新設定新抵押權 | 順位以新登記日為準,排在後面 |
| 違約受償 | 內容變更登記(第113條) | 受償效力較強 | 重新設定新抵押權 | 中間有他債權人時受償落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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