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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2 條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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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規定,跨登記機關的數宗土地設定共同擔保抵押權時,除第3條第3、4項外,應訂立契約並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Q · 兩塊地在不同縣市,可以一次辦共同抵押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數宗土地分屬不同登記機關管轄而要設定共同擔保抵押權時,原則上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不能在單一機關一次辦完。但開頭「除第3條第3項及第4項另有規定外」保留了少數可集中辦理的例外。任一宗未登記完成前,共同擔保即屬不完整。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設定抵押權就是去房子所在的地政事務所辦一辦就好?如果你拿來擔保的不只一塊地,而且這些地分散在不同縣市,事情會複雜得多。這條規定的核心場景是這樣:你向銀行借錢,銀行要求你拿台北的房子加上你阿嬤遺留給你在屏東的土地一起當共同擔保。台北的歸台北市地政事務所管,屏東的歸屏東縣某地政事務所管。這條規定告訴你怎麼辦:你必須訂立契約,然後分別去兩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為什麼這個程序對你重要?因為一塊地沒登記成功,整個共同擔保的效力就有問題。實務上很多人辦完一個地政事務所後,忘了另一個或拖延辦理,等到要動用這個共同擔保時才發現有一塊根本沒登記成功,銀行不接受、貸款下不來,或者被銀行強迫降低貸款額度。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規範「跨登記機關共同擔保」的登記程序:當作為同一抵押權共同擔保的數宗土地,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管轄時,除第3條第3項、第4項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訂立契約,並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條是民法第875條共同抵押權在跨轄區情形下的登記程序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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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跨縣市的土地可以設定共同抵押嗎?

可以,但須依第112條分別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Q2共同擔保要在哪裡辦登記?

分屬不同登記機關時,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分別申請。

Q3第3條第3項、第4項的例外是什麼?

涉及登記機關管轄的特殊情形,少數可集中由一機關代辦,條件嚴格。

Q4其中一塊地沒登記完成會怎樣?

共同擔保屬不完整,債權人對未登記部分的優先受償權尚未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跨登記機關共同擔保同一機關擔保
管轄登記機關數個(各土地所在地)單一
送件方式訂契約後分別送件一次送件
登記完成時點以最後一機關完成為準單次完成
撥款風險任一塊未完成即擔保不完整風險集中單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392条(共同抵当の割付)— 對應實體共同抵押;跨登記機關分別申請的程序為我國特有
🇰🇷 韓國민법 제368조(공동저당)— 實體共同抵押對應,跨轄區登記程序無對應
🇩🇪 德國BGB §1132(Gesamthypothek,共同抵押)— 實體對應;跨 Grundbuchamt 登記程序另由 GBO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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