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2 條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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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規定,跨登記機關的數宗土地設定共同擔保抵押權時,除第3條第3、4項外,應訂立契約並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Q · 兩塊地在不同縣市,可以一次辦共同抵押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數宗土地分屬不同登記機關管轄而要設定共同擔保抵押權時,原則上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不能在單一機關一次辦完。但開頭「除第3條第3項及第4項另有規定外」保留了少數可集中辦理的例外。任一宗未登記完成前,共同擔保即屬不完整。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設定抵押權就是去房子所在的地政事務所辦一辦就好?如果你拿來擔保的不只一塊地,而且這些地分散在不同縣市,事情會複雜得多。這條規定的核心場景是這樣:你向銀行借錢,銀行要求你拿台北的房子加上你阿嬤遺留給你在屏東的土地一起當共同擔保。台北的歸台北市地政事務所管,屏東的歸屏東縣某地政事務所管。這條規定告訴你怎麼辦:你必須訂立契約,然後分別去兩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為什麼這個程序對你重要?因為一塊地沒登記成功,整個共同擔保的效力就有問題。實務上很多人辦完一個地政事務所後,忘了另一個或拖延辦理,等到要動用這個共同擔保時才發現有一塊根本沒登記成功,銀行不接受、貸款下不來,或者被銀行強迫降低貸款額度。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規範「跨登記機關共同擔保」的登記程序:當作為同一抵押權共同擔保的數宗土地,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管轄時,除第3條第3項、第4項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訂立契約,並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條是民法第875條共同抵押權在跨轄區情形下的登記程序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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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一次跑一個地政事務所辦所有縣市的抵押權設定嗎?▾
原則上不行。土地登記規則第112條規定要分別向各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但本條開頭「除第3條第3項及第4項另有規定外」保留了少數可由其中一機關代辦的例外,條件嚴格,須由代書評估是否適用。
Q2兩塊地分別在不同縣市,共同擔保的登記時間差會出問題嗎?▾
會。若A地先完成、B地延遲,這段期間共同擔保屬不完整,債權人對B地的優先受償權尚未生效。實務上銀行會要求所有登記都完成才撥款,借款人應同步送件並要求代書定期回報各機關進度,避免卡件拖累整案。
Q3土地登記規則112條是什麼?▾
規範跨登記機關共同擔保的登記程序,數宗土地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時要分別申請。
Q4什麼是共同擔保?▾
以數宗不動產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債權人得就其中任一宗優先受償,源自民法第875條。
Q5什麼叫登記機關管轄?▾
土地登記採屬地原則,各宗土地的登記由其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不能跨區一次辦完。
Q6第3條第3項、第4項的例外是什麼?▾
涉及登記機關管轄的特殊情形,少數可由其中一機關集中代辦,適用條件嚴格。
Q7跨縣市共同抵押怎麼辦?▾
盤點標的與管轄→確認是否適用例外→訂共同擔保契約→分別向各機關送件→全部完成再撥款。
Q8要準備哪些文件?▾
載明全部標的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各登記機關要求的申請書件,文件要求可能略有差異。
Q9登記費用怎麼算?▾
各地登記規費分別計算累積,跨縣市總成本可能高於單一機關,另有代書費。
Q10怎麼確認都登記完成了?▾
向各登記機關申請他項權利證明書,核對內容一致後再請銀行撥款。
Q11跨登記機關共同擔保 vs 同一機關擔保差在哪?▾
前者要訂契約分別送件、以最後完成為準、任一塊未完成即不完整;後者單次完成。
Q12第112條 vs 第113條差在哪?▾
112是設定時即為跨機關共同擔保;113是已設定後再增加一宗或數宗共同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跨登記機關共同擔保 | 同一機關擔保 |
|---|---|---|
| 管轄登記機關 | 數個(各土地所在地) | 單一 |
| 送件方式 | 訂契約後分別送件 | 一次送件 |
| 登記完成時點 | 以最後一機關完成為準 | 單次完成 |
| 撥款風險 | 任一塊未完成即擔保不完整 | 風險集中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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