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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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14 days ago
專業證照
抵押權(1)普通抵押權2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金種範、利遲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