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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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