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 條規定,抵押人非債務人時,抵押權設定的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須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Q · 拿別人的房子去抵押貸款,債務人也要簽名嗎?
要。抵押人不是債務人時,債務人也須簽名或蓋章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 條,當提供擔保財產的抵押人並非實際債務人(即物上保證人情形)時,抵押權設定的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除抵押人外,還必須經債務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機關才會受理。目的是確認債務人確實知悉並同意有人以財產替他的債務擔保,避免有人冒用親友房屋設定抵押。
你願意幫朋友的房貸當保人嗎?大部分人會想一想,然後拒絕。但如果今天是反過來的呢,你的房子拿去擔保朋友欠的錢,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有個專有名詞叫「物上保證人」,比一般保人風險還高。為什麼?因為當保人最多賠到你個人財產的某個範圍,但拿房子去抵押,債務人沒還,你的房子直接被法拍,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這條規定的核心是:抵押人不是債務人的時候(也就是你的房子幫別人擔保),契約書和登記申請書上,那個真正欠錢的人也必須簽名或蓋章。為什麼要這樣?因為登記機關要確認一件事:欠錢的人知道自己有人在拿房子幫他擔保,避免有人偷偷拿親戚朋友的房子去抵押貸款,事後對方完全不知情。這條看起來是程序規定,實際上是保護你的最後一道防線。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 條規範抵押權設定登記的程序要件:當提供擔保財產的抵押人並非實際債務人時,登記契約書與登記申請書除抵押人外,尚須經債務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機關始得受理,藉以確認債務人知悉並同意該擔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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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你太太就是物上保證人。依本條規定,契約書和登記申請書上你(債務人)和你太太(抵押人)都要簽名,實務上銀行會要求兩人都到場對保。建議在簽之前就跟太太說清楚:如果你還不出錢,銀行可以直接拍賣這間房子,不用先去追你個人財產。
差很大。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 745 條有先訴抗辯權,銀行要先去追債務人,追不到才能找你;但物上保證人沒有這個保護,債務人違約,銀行可以直接聲請拍賣你提供擔保的房子。拿房子幫朋友擔保,永遠比幫朋友當保人風險高一個等級。
立刻做三件事:向地政機關申請限制登記凍結房子、向警方報案偽造文書、向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本條規定債務人必須簽名,正是主張設定程序有重大瑕疵的法律依據。異議登記要快,一旦債權被轉讓給第三人,塗銷難度會大幅提高。
規定抵押人若不是債務人,抵押權設定的契約書與登記申請書須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機關才受理。
用自己的財產替他人債務做擔保的人,債務人不還錢時擔保財產可被直接拍賣,風險高於一般保證。
不一定。抵押人是提供擔保財產的人,債務人是欠錢的人;兩者不同時就會落入本條的簽章要件。
代表債務人知悉並同意有人以財產替其債務擔保,是確認意思真實、防範冒名設定的程序確認。
抵押人與債務人都須在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銀行通常要求雙方到場對保後送地政機關登記。
看擔保的債務是不是你本人欠的;不是你欠、卻拿你的財產擔保,你就是物上保證人。
申請他項權利證明書比對簽名、向地政機關提異議登記、向警方報案偽造文書、起訴塗銷登記。
依民法第 879 條,清償或財產被執行的範圍內,對債務人取得求償權,可向債務人追討。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銀行要先追債務人;物上保證人沒有,擔保財產可被直接執行。
| 面向 | 物上保證人(本條情形) | 一般保證人 |
|---|---|---|
| 法律地位 | 以特定財產擔保他人債務 | 以個人全部財產為他人債務負責 |
| 先訴抗辯權 | 無,擔保財產可直接被執行 | 有(民法第 745 條),銀行須先追債務人 |
| 責任上限 | 以擔保財產價值為限 | 以保證金額為限,及於全部財產 |
| 登記要件 | 債務人須一併簽名或蓋章 | 不涉及不動產登記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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