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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郵政壽險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申辦抵押權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郵政壽險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申辦抵押權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事宜

要旨

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郵政壽險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申辦抵押權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事宜

內容

按交通部郵政總局轄屬郵政儲金匯業局規劃利用壽險資金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在該局改制為公司前,辦理上開業務抵押權設定登記,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即登載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表人局長○○○」,前經本部86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8673621號函示有案。又按財政部金融局82年8月2日台融局(一)第821029996號函釋: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係屬金融機構,故該局辦理郵政壽險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於申請抵押權設定、變更登記之義務人為自然人時,依本部81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8189503號函意旨,得免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又有關申辦抵押權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函送委託書暨印鑑卡至地政事務所備查等事宜,依本部82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8282668號函及同年12月21日台內地字第8215784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郵政壽險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申辦抵押權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 04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