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1000 條已刪除,原規範內容已隨法規整體修正遷移至其他條文,查詢時應參照前後相關條文。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000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遷移至其他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000 條目前為已刪除狀態,不再具有獨立效力。立法技術上保留條號是為了維持條次連續與沿革對照,並不代表原規範完全消失——多數情況下,相關內容已整併或遷移至同規則其他條文。若需查詢對應的現行規範,建議參照本條前後的他項權利登記條文,例如典權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
本條已於修法時被刪除,原本可能規範特定登記事項,現已由其他條文取代或整併。歷史上這個條號曾承載特定登記程序的細部規範,但隨著民法物權編及土地登記規則的整體修正,相關內容已遷移到其他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000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先可能規範特定他項權利登記之細部程序,於法規整體修正時刪除,相關規範已整併或遷移至同規則其他條文,現行查詢應參照前後相關條文。
已刪除,不再具有獨立效力。立法上保留條號是為了維持條次連續與沿革對照,原規範多已整併或遷移至同規則其他條文。
代表該條於修法時被廢止,但條號保留。這是常見的立法技術,並不等於規範消失,通常需到前後條文尋找遷移後的現行規定。
往該條前後鄰近條文查閱。本條位於他項權利登記章節,可參照典權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等相關條文確認現行有效版本。
是已刪除的條文,原可能規範特定他項權利登記程序,現規範已遷移至其他條文,條號保留僅供沿革對照。
代表該條於修法時被廢止但保留條號,是常見立法技術,不等於規範消失。
指就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地上權、抵押權、典權、農育權等)所為的登記。
會。全國法規資料庫保留刪除條文的條號與「刪除」標示,以維持條次完整與沿革查詢。
往前後鄰近條文查閱。本條屬他項權利登記章節,可參照典權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條文。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若僅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可再對照修正沿革確認刪除日期。
於全國法規資料庫開啟土地登記規則之沿革/歷史版本頁,比對刪除前後的條文版本。
依現行有效條文辦理,一般需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細節以承辦地政事務所公告為準。
刪除是廢止法規中的個別條文、保留條號;廢止常指整部法規失效。兩者範圍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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