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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土地登記規則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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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絕賣條款。 三、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規定,典權設定登記須記明範圍與典價,並可依約定登記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及典物轉典出租之限制。

Q · 典權登記到底要記哪些東西?絕賣條款一定要寫嗎?

範圍與典價必記,絕賣條款須另約定才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記明設定範圍與典價,這兩項是必要記載;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三項則是「依約定」記載,雙方有約定才登記。其中絕賣條款若未約定並登記,期滿後出典人仍可在法定期間內回贖;一旦登記絕賣條款且期滿未贖,典物所有權直接移轉給典權人,不需法院拍賣。

白話解讀

典權是台灣土地法上一個被很多人遺忘的權利,但它至今仍合法存在。簡單說:你拿一筆錢給地主(這筆錢叫「典價」),地主把土地交給你使用,雙方約定一段期間後地主再把錢還你,土地還他。期間內你可以完全使用這塊地,比租賃更穩、比抵押更直接。這條告訴登記機關:登記典權時必須記下兩個關鍵數字(範圍、典價),以及三個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期滿不贖就直接歸典權人所有)、典物轉典或出租的限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絕賣條款」,因為它讓典權變成了「附條件的買賣」:地主沒在期限內還錢,土地就直接易主,不用再走法院拍賣程序。對地主來說,這是一個「以時間換現金」的工具;對典權人來說,這是一個「低於市價取得土地」的潛在機會。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為典權設定登記的記載事項規範,區分「應記明」的必要事項(設定範圍、典價)與「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使民法上的典權物權內容在登記簿上具備公示效力,第三人查閱謄本即可確認典權的核心條件與風險分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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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於誰使用土地:抵押權設定後土地仍由地主使用,典權設定後土地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金錢流向也不同,抵押權是借款須還本付息,典權是典權人付一筆典價、期滿地主退還且無利息。

Q2現在還有人用典權嗎?

都市少見,但農村、家族內部資金週轉、特定信託架構仍偶有實務案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9年修正時保留典權,代表立法者認可其存在價值;查土地謄本若見典權登記,其效力與所有權、抵押權同樣具拘束力。

Q3典權登記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設定範圍與典價是「應記明」的必要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則是「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雙方有約定才登記。

Q4典權登記要記哪些事項?

設定範圍與典價是「應記明」的必要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轉典出租限制是「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

Q5典權是什麼?

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出典人得於期間內返還典價回贖土地,是民法明定須登記的物權。

Q6絕賣條款是什麼意思?

約定典期屆滿未回贖時典物所有權直接歸典權人之條款,讓典權帶有附條件取得所有權的效果。

Q7典價是什麼?

典權人交付出典人的金額,回贖時出典人返還同額典價即可取回土地,期間內不計利息。

Q8典權設定登記怎麼辦?

備齊典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雙方身分證明、所有權狀,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完成後核對登記簿記載。

Q9典權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典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出典人與典權人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並載明範圍、典價及約定事項。

Q10出典人想回贖土地怎麼做?

於存續期間內備妥典價向典權人提出;若典權人拒收,應立即提存於法院以保全回贖權。

Q11典權登記要花多少費用?

主要為登記規費(依典價或權利價值計收)及代辦地政士費用,無如貸款的長期利息支出。

Q12典權 vs 抵押權哪個適合融資?

需保留土地使用權選抵押權;願交出土地使用收益、換取較單純的資金與可能的絕賣取得選擇權,則典權更直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典權抵押權地上權
土地誰使用典權人使用收益所有權人續用地上權人使用
金錢流向典權人付典價給出典人,期滿退還無息債權人借款,債務人還本付息通常支付地租
期滿可否取得所有權有絕賣條款且未贖則直接取得原則須拍賣受償(流抵須符合規定)不取得所有權
韓國功能對應전세권(傳貰權)最接近근저당권지상권

典權

土地誰使用
典權人使用收益
金錢流向
典權人付典價給出典人,期滿退還無息
期滿可否取得所有權
有絕賣條款且未贖則直接取得
韓國功能對應
전세권(傳貰權)最接近

抵押權

土地誰使用
所有權人續用
金錢流向
債權人借款,債務人還本付息
期滿可否取得所有權
原則須拍賣受償(流抵須符合規定)
韓國功能對應
근저당권

地上權

土地誰使用
地上權人使用
金錢流向
通常支付地租
期滿可否取得所有權
不取得所有權
韓國功能對應
지상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法第356条(不動産質権者による使用及び収益)— 質権者占有不動產並收益代替利息,功能近似典權
韓國민법 제303조(전세권의 내용)— 支付전세금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期滿返還,與典權結構高度相似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87(gage immobilier,舊稱 antichrèse)— 債權人占有不動產以孳息抵充利息,功能類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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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9-1 條規定:「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