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9-1 條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絕賣條款。 三、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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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規定,典權設定登記須記明範圍與典價,並可依約定登記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及典物轉典出租之限制。
Q · 典權登記到底要記哪些東西?絕賣條款一定要寫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記明設定範圍與典價,這兩項是必要記載;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三項則是「依約定」記載,雙方有約定才登記。其中絕賣條款若未約定並登記,期滿後出典人仍可在法定期間內回贖;一旦登記絕賣條款且期滿未贖,典物所有權直接移轉給典權人,不需法院拍賣。
白話解讀
典權是台灣土地法上一個被很多人遺忘的權利,但它至今仍合法存在。簡單說:你拿一筆錢給地主(這筆錢叫「典價」),地主把土地交給你使用,雙方約定一段期間後地主再把錢還你,土地還他。期間內你可以完全使用這塊地,比租賃更穩、比抵押更直接。這條告訴登記機關:登記典權時必須記下兩個關鍵數字(範圍、典價),以及三個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期滿不贖就直接歸典權人所有)、典物轉典或出租的限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絕賣條款」,因為它讓典權變成了「附條件的買賣」:地主沒在期限內還錢,土地就直接易主,不用再走法院拍賣程序。對地主來說,這是一個「以時間換現金」的工具;對典權人來說,這是一個「低於市價取得土地」的潛在機會。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為典權設定登記的記載事項規範,區分「應記明」的必要事項(設定範圍、典價)與「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使民法上的典權物權內容在登記簿上具備公示效力,第三人查閱謄本即可確認典權的核心條件與風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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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登記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設定範圍與典價是「應記明」的必要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轉典出租限制是「依約定」的任意事項。
Q2絕賣條款沒登記會怎樣?▾
沒登記絕賣條款,期滿後出典人仍可在法定期間內回贖;登記絕賣條款且期滿未贖,典物直接歸典權人。
Q3典價是什麼?跟抵押借款一樣嗎?▾
典價是典權人交付給出典人的金額,期滿出典人退還同額典價即可回贖,無利息;與抵押借款須還本付息不同。
Q4典權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差在哪?▾
典權登記後土地交典權人使用收益,抵押權登記後土地仍由所有權人使用,僅為擔保。
Q5典權可以再轉典或出租嗎?▾
原則可以,但若登記簿依約定記明轉典或出租之限制,則須受該限制拘束。
Q6申請典權設定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典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雙方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並依約定載明範圍、典價及任意事項。
Q7典權有存續期間上限嗎?▾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民法第912條規範實體上限,待確認現行條次)。
Q8查謄本看到「典權」要注意什麼?▾
確認典價、存續期間是否屆滿、有無絕賣條款,這三項決定土地能否回贖與最終歸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典權 | 抵押權 | 地上權 |
|---|---|---|---|
| 土地誰使用 | 典權人使用收益 | 所有權人續用 | 地上權人使用 |
| 金錢流向 | 典權人付典價給出典人,期滿退還無息 | 債權人借款,債務人還本付息 | 通常支付地租 |
| 期滿可否取得所有權 | 有絕賣條款且未贖則直接取得 | 原則須拍賣受償(流抵須符合規定) | 不取得所有權 |
| 韓國功能對應 | 전세권(傳貰權)最接近 | 근저당권 | 지상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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