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9-1 條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絕賣條款。 三、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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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規定,典權設定登記須記明範圍與典價,並可依約定登記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及典物轉典出租之限制。
Q · 典權登記到底要記哪些東西?絕賣條款一定要寫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記明設定範圍與典價,這兩項是必要記載;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三項則是「依約定」記載,雙方有約定才登記。其中絕賣條款若未約定並登記,期滿後出典人仍可在法定期間內回贖;一旦登記絕賣條款且期滿未贖,典物所有權直接移轉給典權人,不需法院拍賣。
白話解讀
典權是台灣土地法上一個被很多人遺忘的權利,但它至今仍合法存在。簡單說:你拿一筆錢給地主(這筆錢叫「典價」),地主把土地交給你使用,雙方約定一段期間後地主再把錢還你,土地還他。期間內你可以完全使用這塊地,比租賃更穩、比抵押更直接。這條告訴登記機關:登記典權時必須記下兩個關鍵數字(範圍、典價),以及三個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期滿不贖就直接歸典權人所有)、典物轉典或出租的限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絕賣條款」,因為它讓典權變成了「附條件的買賣」:地主沒在期限內還錢,土地就直接易主,不用再走法院拍賣程序。對地主來說,這是一個「以時間換現金」的工具;對典權人來說,這是一個「低於市價取得土地」的潛在機會。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為典權設定登記的記載事項規範,區分「應記明」的必要事項(設定範圍、典價)與「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使民法上的典權物權內容在登記簿上具備公示效力,第三人查閱謄本即可確認典權的核心條件與風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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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於誰使用土地:抵押權設定後土地仍由地主使用,典權設定後土地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金錢流向也不同,抵押權是借款須還本付息,典權是典權人付一筆典價、期滿地主退還且無利息。
Q2現在還有人用典權嗎?▾
都市少見,但農村、家族內部資金週轉、特定信託架構仍偶有實務案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9年修正時保留典權,代表立法者認可其存在價值;查土地謄本若見典權登記,其效力與所有權、抵押權同樣具拘束力。
Q3典權登記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1,設定範圍與典價是「應記明」的必要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則是「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雙方有約定才登記。
Q4典權登記要記哪些事項?▾
設定範圍與典價是「應記明」的必要事項,存續期間、絕賣條款、轉典出租限制是「依約定記明」的任意事項。
Q5典權是什麼?▾
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出典人得於期間內返還典價回贖土地,是民法明定須登記的物權。
Q6絕賣條款是什麼意思?▾
約定典期屆滿未回贖時典物所有權直接歸典權人之條款,讓典權帶有附條件取得所有權的效果。
Q7典價是什麼?▾
典權人交付出典人的金額,回贖時出典人返還同額典價即可取回土地,期間內不計利息。
Q8典權設定登記怎麼辦?▾
備齊典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雙方身分證明、所有權狀,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完成後核對登記簿記載。
Q9典權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典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出典人與典權人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並載明範圍、典價及約定事項。
Q10出典人想回贖土地怎麼做?▾
於存續期間內備妥典價向典權人提出;若典權人拒收,應立即提存於法院以保全回贖權。
Q11典權登記要花多少費用?▾
主要為登記規費(依典價或權利價值計收)及代辦地政士費用,無如貸款的長期利息支出。
Q12典權 vs 抵押權哪個適合融資?▾
需保留土地使用權選抵押權;願交出土地使用收益、換取較單純的資金與可能的絕賣取得選擇權,則典權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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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典權 | 抵押權 | 地上權 |
|---|---|---|---|
| 土地誰使用 | 典權人使用收益 | 所有權人續用 | 地上權人使用 |
| 金錢流向 | 典權人付典價給出典人,期滿退還無息 | 債權人借款,債務人還本付息 | 通常支付地租 |
| 期滿可否取得所有權 | 有絕賣條款且未贖則直接取得 | 原則須拍賣受償(流抵須符合規定) | 不取得所有權 |
| 韓國功能對應 | 전세권(傳貰權)最接近 | 근저당권 | 지상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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